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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受文者:內政部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近海魚貨運銷合作社辦理共同運銷魚貨拍賣等業務,與漁會供銷、魚市 場經辦業務相同之處,是否構成競爭性之營利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06.12. (八十七)公壹字第87061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2日
    受文者:內政部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近海魚貨運銷合作社辦理共同運銷魚貨拍賣等業務,與漁會供銷、魚市
       場經辦業務相同之處,是否構成競爭性之營利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臺(87)內社字第八七一八四三五號函。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
       、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三、漁會與近海魚貨運銷合作社均屬公平法第二條所稱「事業」,然而二者是否為有競爭
       性之營利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06.12. (八
       十七)公壹字第八七0六一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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