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航空公司因從事國內航線「票證免背書轉讓」,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
場力量之行為,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07.30. (87)公貳字第8704767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30日
受文者: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航空公司從事國內航線「票證免背書轉讓」行為,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三五0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查現行國內航
線實施之「票證免背書轉讓」,核屬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且該等行
為亦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
能」。依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未經本會許可前,國內航線業者不得為「票證
免背書轉讓」之「聯合行為」。
三、惟為確保消費者對所持機票原先得以「免背書轉讓」之預期,及國內航線業者係依修
正前「民用航空法」規定,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之聯運契約而實施「票證免背
書轉讓」,對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不含)前消費者已購買之該類機票,得依與國內
航線業之約定事項使用,至遲至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至於航空公司倘再相互約
定從事「票證免背書轉讓」或其他「聯合行為」時,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先向本會
申請許可,否則不得為之。
四、檢附「公平交易法暨施行細則」、「聯合行為許可申請須知」暨「聯合行為許可申請
書」各乙份,併請卓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07.30. (87)公貳字第八七0
四七六七─00一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