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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臺北市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公會修正「技術鑑定業務章則」及「工程業務章則」草案中之酬
金部分表示意見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7.8.12.(87)公壹字第8701398-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12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請本會就臺北市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公會修正「技術鑑定業務章則」及「
工程業務章則」草案中之酬金部分表示意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0四四四五00號函暨八十七年七
月十五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三六九五三00號函辦理。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而技師法第三十二條第八款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規定酬金標準及其最高
、最低之限制。是所附「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三條、「技術鑑定業務章則」草案
第六條,有關訂定酬金標準表及酬金計算方式部分,係依技師法規定之行為,雖涉有
限制競爭情事,惟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惟前開「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四條、「技術鑑定業務章則」草案第七條規定業主
應依期次給付酬金之比例與方式,及「工程業務章則」草案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技師
與業主間權利義務等規定,經查並無相關法律依據,且事涉統一交易條件之限制競爭
行為,請貴局審查該等章則時宜避免為相關規定,以維市場之公平競爭。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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