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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82)公秘法字第00二號、八十二年三月十日(82)公秘法字第0 0五號公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8.04.07. (八八)公企字第009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7日
    受文者:企劃處
    主旨: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82)公秘法字第00二號、八十二年三月十日(82)公秘法
       字第00五號公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平交易法部分增修條文,業奉 總統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
       二五七七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二月五日生效。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
       項關於獨占之事業之公告、及第十一條第二項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之公告等
       規定,業已刪除。
     二、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82)公秘法字第00二號關於獨占之事業之公告、及八十二
       年三月十日(82)公秘法字第00五號關於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之公告,自
       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適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8.04.07.(八八)公企字
       第00九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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