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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A公司擬於境外進行公司業務分立計劃是否須依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
結合申請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8.6.3.(88)公貳字第8804638-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6月3日
主旨:關於 貴律師請釋美商A公司擬於境外進行公司業務分立計劃是否須依中華民國公平
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結合申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八-一三七一號申請書。
二、貴律師所函詢事項,本會意見如次:
(一)有關「美商A公司擬以新設事業方式負責測試及測量儀器部門業務,從而衍生在
美設立之新事業將在台另行設立子公司」部分,或有生美商A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該新設事業在台子公司之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持有或
取得‧‧‧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規定之情事;然依
本會公研釋第0一二號「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他事業』,以結合時既
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故二以上既存事業共同投資設立新事業之行為,尚非該條
規範對象」釋意以觀,美商A公司倘因設立新事業之行為,自然衍生持有或取得
該新設事業在台子公司之股份,則尚非屬同法之規範對象。
(二)另有關「美商A公司在台子公司-B科技公司因國外母公司之業務分立計劃,擬
將二大業務項目之一『測試及測量儀器部門業務』移轉予前揭新設事業在台子公
司」部分,倘該讓受行為確如申請書所載「兩者(按應為A公司及新設事業暨其
在台子公司)分立後彼此業務獨立互不隸屬,亦無共同經營或直接、間接控制他
公司之業務或人事任免情事」,則於美商A公司倘對我國境內子公司之控制能力
增強,或有同屬美商A集團之外國公司因其於境外收購我國公司股權、受讓業務
或財產等行為,而有足以影響我國境內生產或銷售本案相關產品之競爭關係之虞
等情形時,請參酌本會公研釋第0九五號辦理。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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