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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組織之舞廳不准增加新股東但可變更負責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8.5.11.台內警字第170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5月11日
    關於獨資之舞廳可否變更為合夥或公司組織及公司組織之舞廳可否變更負責人一案,本部經
    於本六十八年三月二日邀集經濟部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開會研議,獲致結論如下:「(一
    )獨資之舞廳不准變更為合夥或公司組。(二)公司組織之舞廳,不准增加新股東,但公司
    之董事長,在三種情形下准予變更:1.公司理監事及董事長依法律規定每三年改選出新董
    事長時。2.董事長死時。3.董事長被判刑不能視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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