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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規定,駐衛警察並無賦予其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任務,惟 如為維護各該單位內交通安全與秩序需要,可將違規人之違規事實、時間、地點、車輛牌照 號碼等,備函向管轄警察機關舉發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69.7.25.警署刑交字第30469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7月25日
    查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駐衛警察並無賦予上項任務,依法不得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惟駐警人員如為維護各該駐在單位內交通安全與秩序需要,可將違規人
    之違規事實、時間、地點並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車身、顏色等,由該單位備函向管轄
    警察機關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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