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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二條:「警察獎章分為四等......。其受簡、薦、委各等待遇人員照所受
待遇官等辦理」之規定觀之,得依該條例第一條規定獲頒警察獎章者,並不以警察官為限。
而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依
同條例第三條規定,則以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即警察官為限。故警察機關編制內之
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若非屬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警察人員,即使領有警察獎章,
似不得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退休時,予以加發退休金。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5.07.21. (75) 法律字第8776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21日
依警察獎章條例第二條:「警察獎章分為四等......。其受簡、薦、委各等待遇人員照所受
待遇官等辦理」之規定觀之,得依該條例第一條規定獲頒警察獎章者,並不以警察官為限。
而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依
同條例第三條規定,則以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即警察官為限。故警察機關編制內之
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若非屬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警察人員,即使領有警察獎章,
似不得依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退休時,予以加發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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