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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君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就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1.04. 臺八十九訴字第00139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4日
    再訴願人:○○○
      再訴願人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就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八八)公訴決字第0四九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駁回。
        理  由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固為訴願法第一條前段所規定
    ,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
    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
    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
    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
    行政法院著有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緣再訴願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其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未
    收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舉辦「○○購物行、終身
    抽獎樂」活動之抽獎券,經向該公司申訴,未獲回復,有違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云云,向新竹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案經該府以
    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八八)府建商字第一四00五八號函本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就○○公司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予以核辦。經本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函請再訴願人及○○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後,以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八八
    )公參字第八八00三八四-00三號函復再訴願人,略以「○○購物行
    、終身抽獎樂」活動係累積一定消費金額以取得參加抽獎資格之活動,活
    動規章注意事項明訂積分有效期為「一年內(自最後一次消費日起算),
    會員特卡人未前來○○量販繼續消費者,則取消寄發抽獎券參加抽獎活動
    之權益。二年內(自最後一次消費日起算),未前來繼續消費者,則取消
    其全額之累積消費積分」;又特別約定文第四項規定「如遇不可抗拒因素
    或重大情事變更,本公司可隨時修改、暫停、終止本活動及其辦法內容之
    權利,並刊登於○○量販快報上或張貼全省各營業處」,是系爭活動名稱
    雖為終身,卻非終身效期活動。而○○公司經營權業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全
    部變動,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可稽,依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此屬公司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是以該公司辯稱依前述特別約定文規定,終止「○○購物行、終身抽獎樂
    」活動云云,尚屬可採,其行為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惟系爭活動
    既非終身效期活動,名稱卻為「終身抽獎樂」,有引起消費者爭議之虞,
    該會已函請○○公司日後辦理類似活動,避免使用「終身」等名稱,以免
    消費者產生誤認等語。再訴願人以○○公司舉辦「○○購物行、終身抽獎
    樂」活動應遵行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所訂定之定型化契
    約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云云,向本院提起訴願。案經本院依
    訴願管轄規定移由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訴願決定,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
    條雖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該法規定,係為促使該會為調查之發動
    ,任何人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均得為檢舉,惟
    尚非賦予檢舉人公法上權利,請求該會為特定之作為,是該會八十八年五
    月三日(八八)公參字第八八00三八四-00三號函復內容既係對再訴
    願人就○○公司不違反公平交易法所為之觀念通知,自非屬對再訴願人拒
    絕其法定請求權之行政處分。至再訴願人失去繼續終身抽獎之權益,係因
    ○○公司終止抽獎活動所致,尚非因該會前開函復致損其權益,其對之提
    起訴願,於法未合,乃從程序上駁回其訴願,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合。
    茲再訴願人復就不得提起訴願事項提起再訴願,自難認為有理由。爰依訴
    願法第十九條前段及第二十七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恆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陳 樹
                              委員 李復甸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發文
                              院長 蕭萬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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