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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進入漁港防坡堤釣魚、游泳、觀賞海景之禁止及處理權責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76.09.09. 警署檢字第35579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9日
主旨:有關民眾進入漁港防波堤釣魚、游泳或觀賞海景之禁止及處理權責,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七十六年九月九日警署檢字第三五五七九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國安法明令賦予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故安檢人員檢查漁船後,必須確實
監視離港,始完成作業,有關防坡堤及以外之海岸線,屬管制區,係守衛(海巡部)
之任務權責,民眾進入該地區時應即通知任務單位派人制止,如在漁港內有礙漁船進
出及泊港秩序者,應協調漁會妥為處理,以確保港及海岸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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