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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股份有限公司與B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2. (八九)公結字第04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2日
    申請人:A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B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共同代理人:○○○律師
    申請事項: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擬吸收合併 B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經雙方董事會共同議訂,A公司
         與B公司之合併換股比率為一比三,亦即B公司普通股三股換發
         A公司普通股一股,合併後以 A公司為存續公司,B公司為消滅
         公司,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向本會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A公司擬以一比三之合併換股比率(即 B公司普通股三股換發A
         公司普通股)吸收合併 B公司,合併後以A公司為存續公司,B
         公司為消滅公司,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
         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關於本案結合是否將產生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等經濟
         不利乙節:本案參與結合事業 A公司之主要產品為自動照相機
         ,B 公司之主要產品係數位電子照相機及自動照相機之關鍵性
         零組件自動日期顯示器,二事業之主要產品雖屬有間,卻均類
         屬國內照相機產品市場,因此,本案結合係A 公司整合其具控
         制從屬關係之經營相同產業關係企業,籍以擴大該公司產品組
         合,仍應屬相同產業之水平事業間結合行為;另二事業間為即
         存在實質控制從屬關係之關係企業,且所營事業二事業間負責
         人相同、業務往來十分密切,爰本案結合僅係 A公司在形式上
         完成整合其具控制從屬關係事業之行為,就渠等事業間既有之
         實質結合關係而言,並不生影響,爰本案結合後, A公司於國
         內照相機市場占有率尚不致因此有實質且明顯之提高,且對國
         內照相機市場上廠商家數量、市場集中度、市場上既存廠商之
         經營、以及其他事業進出障礙,甚至其相關之上游原料市場,
         及下游產品外銷市場等之競爭機制,亦將不致產生限制競爭不
         利益之虞。
       二、至於本案結合對國內整體經濟利益面之貢獻部分:本案參與結
         合二事業雖係關係企業,且所營事業均屬照相機產業,因此,
         在經營上將不免有資源重覆之情形,爰本案結合後, A公司將
         可整合 B公司既有之專專業技術及人力,甚至於研發成果及產
         能設備等,重新調整生產、銷售、人事、研發及財務等各項經
         營要素,將有助該事業提升經營效率,降低經營成本,以促進
         合理經營,整合後之生產將更具彈性,產能得以更有效發揮其
         生產之效益及獲利,有助於生產效能發揮其經濟規模之效益,
         降低整體生產成本,提高其產品於國際市場上對外之競爭力,
         從而有助於產業之發展。
       三、綜上論結,本案結合對於我國整體經濟之利益將大於限制競爭
         之不利益,且尚不致對特定市場產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情形,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許可決定書(八九)公結字第0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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