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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字公參第8805270-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3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於所銷售之「○○」染髮劑系列商品包裝盒上,
       就商品總代理商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四二七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字公參第八八0
       五二七0-0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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