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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字公參第8805270-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3日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於所銷售之「○○」染髮劑系列商品包裝盒上,
就商品總代理商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四二七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3. (八九)字公參第八八0
五二七0-0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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