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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違規行為人對舉發事實異議,不願自動繳納罰鍰者,處理機關仍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40、41、43條等規定,予以訊問並就事證、情節,參酌稽查 取締人員處理意見裁處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76.9.13.警署刑司字第43164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13日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及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違規行為人自動繳納罰鍰
    逕依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繳納者,係以違規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且
    於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為要件;如違規行為人對舉發違規之事實尚有異議,不願自動繳納罰
    鍰者,處理機關仍應依前開處理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予以訊問
    並就訊問所得之事證、情節,參酌稽查取締人員處理意見,依「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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