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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4. (八九)公參字第871387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銷售「○○」預售屋,被檢舉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
平交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第四二六次委員會
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
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14. (八九)公參字第
八七一三八七八-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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