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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20. (八九)公結字第07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0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以受讓原收視戶已繳納收視費債權方式,
         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原收視戶,且參與
         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十
         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以受讓原收視戶已繳納收視費債權方式,
         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原收視戶,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結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
         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收視戶數即可
       達十七萬戶,市場占有率達90%以上,堪稱目前國內最大系統業者
       ,且其經營規模亦已超過行政院新聞局為劃分有線電視經營區之重
       要參考依據-「臺灣地區有線電視分區之研究」之十五萬戶分區經
       營合理規模,至於該經營區固有○○與之競爭,且日後尚有○○股
       份有限公司與之競爭,惟衡的○○並無籌設有線電視公司,且其經
       營規模難與○○為有效競爭,是以將形成○○股份有限公司優勢市
       場地位情事,另○○有線電視公司為零客戶取得有線電視籌設許可
       之系統業者,亦恐將造成未來有線電視公司開播後限制競爭之虞。
       該等對日後消費者選擇恐有負面之影響
       。
     二、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按○○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股東會議停業及解散,並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播送系統登記證
       獲准,故本結合案實施,由○○股份有限公司接收○○股份有限公
       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原收視戶權利義務,不再另行收費,則該等
       收視戶已預繳收視費可獲確保,亦無庸負擔變更系統業者之裝機費
       用,故本結合案實施可避免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之交易成本
       及影響收視戶權益。又本案結合後,可避免網路重複建設及佈線,
       有效降低業者網路安裝及維護成本,致有規模經濟及成本降低效果
       。而○○股份有限公司倘能朝向跨業經營(如電信及網際網路)及
       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家庭保全、即時點播......等互動式雙向
       服務)之整合型網路架構,亦有助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良性
       發展。
     三、綜合評估:查○○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向主管
       機關申請註銷播送系統登記證獲准,依法已不得經營有線電視播送
       業務,倘本會駁回其申請,勢立即造成消費者視訊權益受損,且其
       結合行為已完成,本會除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外,依「
       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亦有無法回復之困難。復按「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五十一條業規定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
       核准之;另同法第六十條復規定系統經營有倘有營運不當、損及訂
       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其改正或為其
       他必要措施: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亦明定重新公告受
       理申請之規定,且申請人亦來函敘明願支持其他業者依「有線廣播
       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入市場參與競爭。是本案給合後,上述
       規定既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業以明文規範,如因價格品質等有所爭
       議,消費者得據以向主管機關反映處理,又參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意
       見,對本案之結合,係認有助於結合者節省營運管理成本,避免社
       會資源浪費,有助於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本會爰依公平交易
       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許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1.20. (
       八九)公結字第0七六號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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