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更 正後處分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25. (八九)公處字第00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藉由報章專欄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所販售鐘錶零件之進口
      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檢舉函內容略以:○○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月
      ○○日及同年○○月○○日○○影劇報刊載銷售廣告,檢舉人因見其
      所代理之各國名牌手錶款式新穎、價格誘人,爰委託友人至○○百貨
      公司之被處分人門市,購買所謂瑞士原裝進口「○○」牌對錶,特價
      九、八八0元,惟嗣後持該對錶至鄰近鐘錶行檢查,始發現其機芯係
      日本星辰2035機芯大陸製品,顯見該對錶並非瑞士原裝進口,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爰提出檢舉。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被處分人表示目前販售之「○○」對錶計有
      二種,一種為瑞士原裝進口零件,台灣組裝之鑽錶,市面售價約新臺
      幣三萬多元,另一種為特價限量錶,為大陸進口,市面售價為新臺幣
      九、八八0元,僅在○○百貨公司販售,限量二百對,惟各百貨公司
      門市間有調貨販售之可能,而檢舉人所提供之對錶保用卡,係「○○
      」鑽錶之保用卡,而非特價限量錶之保用卡。嗣函請被處分人提供「
      ○○」係瑞士鐘錶品牌及「鑽錶」係瑞士進口之相關證明文件,被處
      分人復電表示無法提出。另本會派員至○○百貨公司調查,被處分人
      門市表示於八十七年年底確有銷售一款新臺幣九、八八0元之限量特
      價對錶,該對錶在十二點鐘上方均鑲有一顆真鑽,且係瑞士原裝進口
      ,並附有保用卡。
        理  由
    一、案查○○影劇報八十七年○○月○○日及同年○○月○○日所載系爭
      廣告,其內容並未提及「○○」係瑞士鐘錶品牌,亦未載有「瑞士進
      口」字樣,惟系爭廣告版面旁之鐘錶專題報導載有「..來自鐘錶王
      國瑞士的○○鐘錶品牌...」及「...由瑞士進口的○○鑽錶.
      .,擁有一貫高品質的瑞士機芯..」等內容,經查上開新聞內容係
      被處分人所提供,由○○影劇報記者整理撰寫,此有○○影劇報復函
      可稽,是以系爭報導核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
      知之方法」。
    二、次查系爭報導提及「...來自鐘錶王國瑞士的○○鐘錶品牌...
      」、「...由瑞士進口的○○鑽錶..,擁有一貫高品質的瑞士機
      芯..」,經請被處分人提供「○○」為瑞士鐘錶品牌及渠所稱之「
      鑽錶」係瑞士進口之相關證明文件,渠復電表示無法提出;復查被處
      分人所稱之「特價限量錶」,於手錶十二點鐘上方鑲有一顆真鑽,且
      其保用卡同於鑽錶之保用卡,此為被處分人及渠門市所自承,亦有檢
      舉雙方提供之對錶照片及保用卡影本可稽;被處分人既無法證明「鑽
      錶」係瑞士進口,擁有瑞士機芯,亦無法說明「特價限量錶」為何附
      有鑽錶之保用卡,是以渠辯稱「○○」對錶計有二種,一種為瑞士原
      裝進口零件,台灣組裝之鑽錶,一種為特價限量錶,為大陸進口云云
      ,尚無可採,故系爭報導有關「...來自鐘錶王國瑞士的○○鐘錶
      品牌...」、「...由瑞士進口的○○鑽錶..,擁有一貫高品
      質的瑞士機芯..」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
    三、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而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雖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生效施行,惟前開具
      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作成及散布均發生於八十七年間,故依
      行為時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民眾八十七年○○月○○日檢舉函。
    二、被處分人八十八年○○月○○日到會陳述紀錄。
    三、○○影劇報八十八年○○月○○日復函。
    四、本會八十七年○○月○○日調查紀錄與照片。
        適 用 法 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
    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