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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25. (八九)公參字第8713628-012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5日
主旨:貴公司銷售「○○」建築物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
日第四二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
說明:依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
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
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1.25.(八九)公參字第八七一三六二八-0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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