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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未經許可擅自搭船筏出海海釣之處理
發文機關:台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台灣省政府颼 76.10.02. 76 100241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2日
主旨:論釋「人民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搭行船筏出海海釣,應依何種法令處罰」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七十六年九月一日76警刑一字第二六一八八號函辦理。
二、人民僱用船筏在領海(十二海浬)內釣魚,若未在設籍港或核定處所接受檢查,而逕
行出海,可分別情形依國安法第六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或第七
條第一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之規定處理;若已逾
越領海範圍,應視其逾越行為有否故意而為認定,如經查證確有入出境意圖之行為者
,可依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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