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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字公貳第8713476-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 貴公司銷售「○○」隱形眼鏡清潔液被檢舉限制轉售價格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四二五次
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
易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字公貳第八七一三四七六-0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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