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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建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公貳字第8814105-00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於九二一震災期間,利用市場供需失調緊急情勢之時機,不
當調漲不鏽鋼水塔價格,侵擾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條一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第四二八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整,請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或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2.01.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四一0五-
00四號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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