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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字公貳第8812821-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於九二一地震後,只生產特厚水塔,不生產中級
及普通水塔,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四二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2.01. (八九)字公貳第八八一二八二一
-0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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