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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三五九0號令修正發布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經營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吧、咖啡茶室,每年應繳納規定數額之許可年費, 作為規費收入。該項許可年費,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性質,業者拒納時,相關法令並無明文 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本件台北市政府對該市舞廳等業者拒納七十三年及七十四年之許可 年費,似不得依民法債務要求給付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僅得於行政上以勸諭方式催繳。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6.10.15. (76) 法律字第11983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15日
    按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三五九0號令修正發布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經營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吧、咖啡茶室,每年應繳納規定數額之許可年費,
    作為規費收入。該項許可年費,為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性質,業者拒納時,相關法令並無明文
    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本件台北市政府對該市舞廳等業者拒納七十三年及七十四年之許可
    年費,似不得依民法債務要求給付並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僅得於行政上以勸諭方式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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