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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1. (八九)公結字第11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共同代理人:○○○律師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公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鄉○○村○○
         鄰○○號生產過氧化二異丙苯(DCP)、及異丙苯過氧化氫
         (CHP)(DCP及CHP以下簡稱「DCP」)工廠之所
         有設備,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以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鄉○○村○○
         鄰○○號生產過氧化二異丙苯(DCP)、及異丙苯過氧化氫
         (CHP)工廠之所有設備,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
         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應予許可
         。
    許可理由:○○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申請
         ,其實施結合有助於加強我國生產之DCP產生於國際市場之
         競爭力。而由於本案結合僅DCP產品營業及財產之讓與,尚
         不致具體影響國內整體DCP產品市場之競爭結構,且考量本
         結合將引進國外投資,可提昇產品品質及產量以增加競爭力,
         並有助於加強我國生產DCP產品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力,其所
         生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
         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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