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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3. (八九)字公壹第8809983-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一
月二十六日第四二九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處分書主文規定,停止違法行為且有具體事
證者,本會將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除得繼續命貴公司
停止違法行為外,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並至貴公司停止該違法行為為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
.02.03(八九)字公壹第八八0九九八三-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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