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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河船筏管理措施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76.12.12. (76) 警署檢字第37902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2日
主旨:釋復解嚴後有關內河船筏是否繼續核發行駛證等疑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處案陳宜蘭縣警察局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案件記錄保安民防課長王○芳報告
辦理。
二、查解嚴後內河船筏管理係航政機關及縣市政府主管權責,警察機關依國安法暨其施行
細則僅於必要時負責安全檢查。(詳內政部七十六年七月廿三日76台內警字第五二0
二五三號函)。
三、爾後警察機關對內河船筏基於無管理權責,免再核發行駛證、隊員證及統一標誌、番
號等手續,僅於民眾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在航行之前檢具有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縣
市警察局報備,完成基本資料建檔即可航行,惟各檢查單位應主動協調當地管理單位
,有效掌握轄區內河船筏動態,以達安全與便民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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