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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08. (八九)字公參第8808199-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8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興建之「○○」建案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第四三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
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
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89.02.08. (八九)字公參第八八0八一九九-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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