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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14. (八九)公結字第14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多數董事
         席次,且指派主要經理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多數董事
         席次,且指派主要經理人,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事業結合行為,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按本案申請人以產銷鋼板、條鋼、線材、熱軋鋼品、冷軋鋼品、商用
      鋼胚及生鐵等為業,另參與結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以產銷熱軋
      鋼品、冷軋鋼品及鋼管為業,其間兩參與結合事業重疊之商品計有熱
      軋鋼品及冷軋鋼品,爰本案應屬水平結合型態。查國內熱軋鋼品產製
      業者計僅申請人、○○及○○等三家事業,冷軋鋼品亦僅有申請人、
      ○○、○○、○○、○○、○○、○○、○○及○○等九家事業,復
      依兩參與結合事業系爭鋼品之市場占有率以觀,八十七年申請人原即
      擁有國內約五成的熱軋與冷軋鋼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則約為一
      成五左右,準此,本案事業結合將使國產業者之競爭家數減少,且增
      加申請人系爭鋼品之市場占有率。然據:(1) 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
      會資料顯示,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一月九月國內熱軋與冷軋鋼品俱處
      於產能大於需求的階段;(2) 鋼鐵之商品價格係屬國際性行情,且依
      WTO鋼鐵零對零方案,公元二00四年參與該方案之各國鋼鐵商品
      關稅稅率將降為零(包括冷軋鋼品、熱軋鋼品及鋼管三項商品),屆
      時將使我國鋼鐵業面臨零關稅之潛在競爭壓力,致國產業者面臨國際
      間各大鋼廠之競爭,將更加激烈等情以觀,本案事業結合或將不致對
      系爭市場產生減損競爭之負面影響。再就鋼管商品市場論,申請人或
      將因本案而跨入鋼管業,然據○○股份有限公司之國內鋼管市場占有
      率僅約為百分之七.六且該業之國產業者計有三、四十家以觀,本案
      事業結合對國內鋼管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二、承上,國內鋼鐵業者之技術提升、成本降低等增強競爭力之努力,實
      為當務之急,此亦為工業主管機關之產業發展目標。據此觀諸:(1)
      本案申請人為○○鋼鐵廠,產程涵蓋鋼鐵原料治煉與鑄造-半成品-
      成品-一次或多次加工等階段,且具有相當之營運與技術規模,另經
      由上開鋼品產銷之上、中、下游整合,申請人在節省中間原物料之投
      入成本、創造較高附加價值之鋼鐵商品等方面,確較一般單軋廠具有
      相對之競爭優勢;(2) ○○股份有限公司僅為一單軋鋼廠,受限於原
      料須仰賴進口,且加工層次較少,致近年來確已產生營業虧損;(3) 
      申請人指派之主要經理人,包負責鋼品製造、銷售之高階主管等情,
      本案事業結合應符合前稱提升技術、降低成本之產業發展目標,且工
      業局亦持正面之評估意見,即本案將有助於提升○○股份有限公司之
      技術層次,及增加其料源供應之穩定性與議價能力,以因應未來加入
      WTO之市場競爭,爰本案事業結合應認有其產銷上之正面效益。
    三、再按申請人為國內唯一之○○鋼鐵廠,產程涵蓋鋼鐵業之上、中、下
      游,具有資本與技術密集等屬性,另○○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軋與冷軋
      鋼品之單軋廠,究其產銷階段,僅為申請人產程之一部分,且所需之
      資本與技術規模亦對象較小。復就國際鋼鐵業之競爭潮流論,按依工
      業局表示鋼鐵業屬國際性商品,且國際上之鋼鐵廠大都採行購併等策
      略聯盟方式,以因應未來之市場競爭,如英○○與荷商○○購併、美
      商○○與○○合併、英國○○及大陸○○等即是。準此,本案事業結
      合或為申請人因應國際鋼品市場之競爭趨勢所依行之競爭策略,另○
      ○鋼鐵廠雖具有資本與技術密集之參進、退出障礙,然此應係肇始於
      該業既有之生產特性,應未另因本案事業結合而增加其困難度,且在
      WTO鋼鐵零對零方案之既定目標下,不僅申請人須面對國際間其他
      一貫作業鋼鐵廠之激烈競爭,另國內單軋廠除在進口料源取得上,將
      更為開放外,亦須面臨更激烈之市場競爭,爰尚無積極事由足認本案
      事業結合有生特定商品市場封閉性,進而不當影響他事業參與市場競
      爭之機會。
    四、綜上分析,本案准予結合後,應對參與結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鋼品產銷有其正面效益,且不致對國內特定商品市場產生明顯限制競
      爭之不利益情事,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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