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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2.15.(89)公處字第0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5日
被處分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被處分人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所經銷可讀寫光碟機產品包裝盒,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開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民眾來函檢舉,略以: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前往○○行○
○店,購買○○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所經銷之○○(可讀寫光
碟機),該機器包裝紙盒上註明「附贈配備OW MO片(一片-五片)」
,但拆封後發現附贈之內容物並無所稱之OW MO片,只有一片普通之M
O片,經向被處分人反映,卻表示若要更換OW MO片需補差價,此與商
品包裝盒上所言不符。
二、案經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來函說明,其答辯內容略以:被
處分人於紙盒正面及背面右邊文字皆清楚說明產品的內容及功能,其
中第八點:「本機可搭配傳統 MO片或OW MO片,數量由客戶指定。」
以及第九點:「如選擇搭配OW MO片5片,即免費附贈光碟機清潔片及
光碟片清潔組各一組(相對成本較高)。」皆明白告知檢舉人可另外
購買 OW MO片搭配使用,並無表示贈送之意,檢舉人應不至於混淆不
清產生錯誤認知;至於紙盒側面的文字,僅係再度強調包裝紙盒正面
及反面文字意義,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可搭配其他產品使用。
三、另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到會陳述意見,其答辯內容略以:
(一)MO片及 OW MO片皆用於儲存電腦資料,屬於可重複讀寫的光碟片,
而○○係可重複讀寫之光碟機,其並非係以磁針讀寫資料,而係以
光改變MO片及OW MO片的磁性,直接將資料寫入磁片,因此MO片及O
W MO片具有重複讀寫的功能,單片讀寫次數超過千萬次,而MO片及
OW MO 片的差別在於寫入資料的速度,兩者約差一倍以上,當然價
格亦有所不同,MO片單價約二八0元╱片,而 OW MO片單價約為五
-六00元╱片,其使用壽命超過四十年。
(二)關於系爭外包裝紙盒側面標示「附贈配備: (1)光碟機清潔片(限
搭配5片OW MO片), (2)光碟片清潔組(限搭配5片OW MO片), (
3)隨身酷勁包:檢舉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此酷勁包,(4)OW MO片
( 1片- 5片)」等字樣,僅係以較小字體提醒消費者,若購買系
爭產品可以添購其他配備,且上述文字亦明白表示,若消費者搭配
購買5片OW MO片時,則贈送光碟片清潔組及光碟機清潔片各乙個,
另為消費者方便使用起見,乃贈送隨身酷勁包乙只,至於 OW MO片
(1片-5片)只是表示亦可選擇購買 OW MO片,惟需付出較高成本
購買,另於產品外包裝紙盒正面及背面已清楚標示「本機可搭配傳
統MO片或OW MO片,數量由客戶指定」,檢舉人應不致產生誤會。
(三)被處分人表示於接獲檢舉人電話後,對有疑慮之廣告字樣進行更正
。
四、本案經本會派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實地調查結果,其經銷商表
示所銷售之系爭產品皆於八十八年十月更換新的包裝紙盒。
五、另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來函表示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底更換系
爭產品之外包裝紙盒,並檢附更新後之包裝紙盒乙個,其中將系爭廣
告字樣「附贈配備」改為「選購配備」。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故事業於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經查系爭產品外包裝紙盒側面上刊載「附贈配備」字樣及其內容,檢
舉人於購買系爭產品時,確實獲贈隨身酷勁包乙只,但並無廣告所稱
之OW MO片(1 片-5片),與一般購買大眾之認知所差距,自有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情事。雖被處分人辯稱其包裝外盒側面標示「附贈配
備」字樣僅係供檢舉人參考云云,且紙盒之正面及背面文字亦清楚表
示「本機可搭配傳統MO片或 OW MO片,數量由客戶指定」;然查系爭
外包裝紙盒之正面、背面及側面廣告文字,應不致有衝突之處,其正
面與背面文字應僅係介紹系爭產品之功能與配備,而系爭外包裝紙盒
側面之文字則以標題方式標示「附贈配備」,並以不同於包裝紙盒文
字顏色之明顯紅底白字清楚標示,就一般大眾施以普通甚或微密之注
意力,皆可清楚發現該等文字,而「附贈配備」內容亦明白表示購買
系爭產品可附贈隨身酷勁包及OW MO片( 1片-5片),而檢舉人購買
系爭產品後,於拆開紙箱之前,並不知系爭產品附贈與否之實際情形
,系爭產品外包裝盒文字之不實標示,自易導致檢舉人對該產品內容
產生錯誤之認知與期待,從而影響其購買之決定,故系爭廣告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
業不得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廣告之禁止規定。經考量系爭違法行為
違法動機、持續期間、危害程度,被處分人違法情節、犯後態度等,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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