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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興建銷售之「○○」建物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19. (八九)字公參第8803348-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1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興建銷售之「○○」建物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四三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應
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檢舉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八八)消保督移字第○二三二九號移文單及
民眾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19(八九)字公參第八八0三三
四八-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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