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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5. (八九)公參字第8713481-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5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銷售汽車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
       十三日第四三三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
       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
       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並
       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法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5(八九)公參字第八七一三四八一-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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