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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5. (八九)公參字第880987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5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貴公司被檢舉產品外包裝涉有刊登不實廣告案,業經本會八十
九年二月二日第四三一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如附,請 查照 。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檢舉函辦理。
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
法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2.25. (八九)公參
字第八八0九八七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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