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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1. (八九)公貳字第880885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檢舉○○股份公司就○○不當散發警告信函,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三三次委員會議決
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民眾檢舉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三、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
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03.01.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八八五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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