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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美容坊)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2. (八九)字公參第881367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日
受文者:○○○(即○○美容坊)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報紙上刊登「想瘦享受 599元,女人玲瓏有
緻曲線!」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三三次委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五八一二
五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千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
,得限期命期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2. (八九)字公參第八八一三六
七八─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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