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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 (八九)公處字第02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
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變更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及新
增銷售商品,未於實施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違反依據行為時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
項之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復
於八十八年八月間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報備
及變更報備,惟經審視其報備資料,發現被處分人之主要營業所、獎
勵辦法內容及商品內容有部分異動,經電洽該公司聯絡人○○○表示
,被處分人確實自八十六年間開始有部分報備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
報備。按前揭事實業涉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爰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案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由被處分人行銷處處長○○○君
代表攜「各項商品銷售量、銷售金額及參加人數明細表」、「應付
獎金明細表」、「各項商品開始銷售日期及單價表」等多層次傳銷
營運資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到會做成陳述紀錄,其內容略
以:
1.被處分人自八十八年十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迄今,
計二次變更獎金制度,前次報備業於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向本會報
備在案。惟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之獎金制度變更,因業務主管交接不
當及對法條規範認識不清,致未向本會報備。該次獎金制度變更重
點如下:
(1) 領導獎金部分,增加第零層個人PV值百分之二之獎金。
(2) 旅遊基金由百分之一變更為百分之零點五。
(3) 零售競賽獎金變更為活力獎金,並且發放率由百分之一變更為
百分之三點五。
2.被處分人自八十三年五月間、八十六年三月間向本會報備新增○○
、○○後,八十六年八月後陸續又增加○○、○○、○○及○○等
商品,然因行政人員更迭,致未注意相關法令,是以後列各項新增
商品均未向本會報備。
3.處分人自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迄今,曾於八十三年四月間搬遷
主要營業所所在地至台北市○○○路○○段○○號○○樓,業向本
會報備在案。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來函說明主要營業所業於八十
七年十月十七日遷至○○○路○○段○○號○○樓之○○,係因誤
解「主要營業所」之含義所致,○○公司僅將公司登記地址及行政
部門所在地設於前揭○○○路之處所,對外之主要營業所仍設於前
揭○○○之處所,並無變更。
4.另據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各項商品銷售量、銷售金額及參加人數明
細表」、「應付獎金明細表」等資料,被處分人自八十六年八月迄
八十八年七月底,參加人數近九千人(八、九三五人),銷售金額
十一億餘元(一、一00、五0四、八00元),佣金獎金給付五
億餘元(五一九、九0二、000),發放比例約為百分之四十七
.二。
(二)被處分人復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字第○○號函說明該公
司主要營業所仍位於台北市○○○路○○段○○號○○樓。
理 由
一、按被處分人涉於八十六至八十八年間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未依規定
向本會辦理變更報備,其應報備時點主要係於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修正前,應適用修正前之法令,合先敘明。修正前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或實施多
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規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二條復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
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查被處分人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變更獎金制度,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後陸
續增售○○、○○、○○及○○等商品,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其
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足堪認定。
三、另查處分人疑涉未於變更主要營業所前向本會報備乙節,按「主要營
業所」係指多層次傳銷事業主要對外營業之處所,與公司登記地址及
公司行政部門設立處所並非同一概念,○○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
來函說明業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變更主要營業所,係因誤解「主要
營業所」之含義所致,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來函更正,爰尚
難謂已違反條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併予敘
明。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變更獎金制度及新增商品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
,違反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業經被處分
人坦承不諱,在卷可稽;經審酌被處分人參加人數及營業額達一定規
模,惟因其違法係因行政作業疏忽,對社會或一般大眾尚無具體實害
,並於接受本會調查期間態度良好等情況,爰依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二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證 據
一、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及九月七日報備函。
二、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陳述紀錄及「各項商品銷售量、銷售
金額及參加人數明細表」、「應付獎金明細表」、「各項商品開始銷
售日期及單價表」等相關營運資料。
適用法條
一、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修正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
營業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以書面據實載明規定應報備事項,向
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同條第二項:前項報備內容如有變更,應於實施
前報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主任委員 趙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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