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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延展聯合採購合船裝運進口王米許可期限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八九)公聯字第00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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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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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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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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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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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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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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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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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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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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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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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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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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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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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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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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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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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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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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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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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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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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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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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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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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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
     二、聯合時間: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算三年。
    許可內容:
     一、本會前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86)公聯字第00五號許可決定
       書附擔許可○○等廠商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許可期限至八十九
       年二月二十八日,申請人本次申請展期,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許可展期,期限至民國九十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品人之登記採
       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裝貨港名稱、船抵裝貨港日期、
       自裝貨港開航日期、船抵臺灣港口日期、採購價格、各廠商每月進
       口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知本會。
     三、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
       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
       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
       報經本會核備。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
       持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許可理由:
     一、申請聯合進品玉米許可展期之○○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因業者聯
       合採購合船裝運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食儲損耗、資金積壓及利息
       負擔,降低採購風險,若有貿易糾紛亦可增加交涉能力,有益於整
       體經濟利益。
     二、○○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申請聯合進口玉米,其合船採購組八十七
       年全年及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一月進口量為七九0、三七0公噸及八
       五四、四九四公噸,占同期間內臺灣地區玉米總進口量四、七五七
       、九一0公頓及四、三五八、二一六公噸之一六.一六%及一九.
       六一%,其進口玉米所占比率不大,聯合進口對玉米市場影響有限
       。
     三、由於玉米進口為自由進口物質,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
       可隨時自由選擇組別申請進口,若未參與組別進口者,亦可其接向
       供應商購買,原料獲得不致發生因難。
     四、綜合以上分析,本次○○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申請延展合船採購玉
       米許可期限,乃有益於整體利益之行為,合乎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之規定,另其提出申請展期期限及所附相關展期文件亦符合公平交
       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予許可,但
       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
       端,並便本會監督,爰附負擔如許可內容二、三、四。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決定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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