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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八九)公結字第17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且申請結
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額已逾新臺幣五
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約百分之九十七點
九九股權,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依
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係以銀行存、放款為主要業務,於證
券業務方面僅經營承銷業務,該項業務依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八
十八年間○○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承銷件數為二十五件,其承銷
業務市場占有率約百分之八.三一;另○○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
度經紀業務量約新臺幣二、五0八億元,其經紀業務市場占有率約
百分之0.三八;自營業務交易量約新臺幣一.六億元;銷業務為
零。本案結合主體業務僅證券承銷部分重疊,其中○○股份有限公
司承銷所佔業務比重甚微,準此,在其他情況不變下,本案結合後
之銀行及證券市場競爭之不致發生明顯變化,造成限制境爭之不利
益極為有限。
二、本案結合將使○○股份有限公司自原有僅從事承銷業務擴展成完整
之證券服務與同業競爭;○○股份有限公司尚可獲得商業銀行之資
源,除可強化其經紀及自營業務外,亦有助拓展其承銷業務之規模
。另近年來全球金融業競爭環境日趨激烈,如美國一九九九年通過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與保險之○○
中心,我國政府亦加速金融改革開放步伐,推動銀行合併以降低營
運成本、追求現模經濟與強化競爭優勢。本案結合將有助本國商業
銀行因應國際金融市場未來之發展趨勢,並使一般商業銀行以推出
整合存款、放款及投資服務之創新商品,有效運用現有資源提供全
方位之服務以因應市場需求之變化,滿足顧客對金融和投資服務提
供之需求,對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分析,本案結合後,對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准予結合。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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