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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之申請人增列「○○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會申請 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 (八九)公聯字第00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
    二、聯合時間: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算三年。
        許可內容
    一、本會前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六)公聯字第00五號許可決定
      書附負擔許可○○等廠商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許可期限至八十九
      年二月二十八日,申請人本次申請展期,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
      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許可展期,期限至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
      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裝貨港名稱、船抵裝貨港日期、自裝
      貨港開航日期、船抵臺灣港口日期、採購價格、各廠商每月進口量、
      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知本會。
    三、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決
      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
      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
      本會核備。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
      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許可理由
    一、申請聯合進口玉米許可展期之○○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因業者聯合
      採購合船裝運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儲損耗、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
      ,降低採購風險,若有貿易糾紛亦可增加交涉能力,有益於整體經濟
      利益。
    二、○○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申請聯合進口玉米,其合船採購組八十七年
      全年及八十八年一月至十一月進口量為七九0、三七0公噸及八五四
      、四九四公噸,占同期間內臺灣地區玉米總進口量四、七五七、九一
      0公噸及四、三五八、二一六公噸之一六.六一%及一九.六一%,
      其進口玉米所占比率不大,聯合進口對玉米市場影響有限。
    三、由於玉米為自由進口物資,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隨時
      自由選擇組別申請進口,若未參與組別進口者,亦可直接向供應商購
      買,原料獲得不致發生困難。
    四、綜合以上分析,本次○○公司等三十五家廠商申請延展合船採購玉米
      許可期限,乃有益於整體利益之行為,合乎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另其提出申請展期期限及所附相關展期文件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予許可,但為避免因
      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端,並便利
      本會監督,爰附負擔如許可內容二、三、四。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決定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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