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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4.(八九)公結字第18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4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合併
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以合○○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依有限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系統經營者自開
始播送節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該地區內前項有線電視節目播
送系統應停止播送......」本結合案申請人為關係企業,一為
進入市場,一為退出市場,其結合不致提高持定市場之占有率
,從而不致對特定市場造成影響,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
定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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