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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7.(八九)公結字第18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7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合併
         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以合○○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之經營區屬新聞局劃分之桃園縣○○區,據該局函告略
       以:該經營區內計有○○、○○、○○三家有線電視公司及○○、
       ○○○○三家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其中,○○公司為○○公司
       之播送系統、○○公司為○○公司之播送系統、○○公司為○○之
       播送系統。○○公司全區工程查驗已通過,並已開播。○○公司因
       未能於籌設期內完成第二期系統工程查驗,業向該局申請撤銷其籌
       設許可在案;○○公司因涉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該正由桃園
       地方法院檢署偵辦中,倘違法屬實,該局將撤銷其有線電視籌設許
       可,惟該公司已函請撤回其第一期工程查驗之申請。○○公司因○
       ○公司已全區開播,其播送系統登記證已失其效力,○○已去函表
       示停止營業,並辦理客戶退費事宜。本案結合後,桃園縣○○區僅
       存○○公司。
     二、本案事業結合,基於以下考量,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一)避免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交易成本:本案結合後,○○股
        份有限公司將繼續提供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之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之視訊服務予其現有收視戶,不再另行收費,○○股份有限
        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同時無庸另行繳納
        裝機等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交易成本。○○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收視戶
        日後如不願再收視有線電視節目,○○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費手
        續,俾確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視戶之權益。
     (二)避免產生斷訊情形: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
        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播之十五日內,○○股份有限公司須終止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務之經營,而對其收視戶而言,將面臨斷訊
        之情形,基於不願其收視戶收看有線電視節目之權益有任何影響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公司對現有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
        權益無償轉讓予目前可合法提供相同視訊服務之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而該經營區目前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是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
        其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益轉讓予○○股份有限公司,將可避
        免產生斷訊情形。
     (三)有效降低營業成本,及促進產業之良性發展:按行政院新聞局劃
        分全國有線電視經營區域計五十一區。在現行區域並未再行重新
        劃分及改變分區數之情形下,倘系統經營者眾多,市場規模即不
        免有過狹之虞。復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業者所得經營之
        區域受限制,卻須投入相當資金,用以舖設與營運有關之纜線、
        頭端等固定設備,故其營運成本相當高。○○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後將能擴張營運規模,而可降低營運成本,有較多資金購買先進
        設備,以提高收視戶之收視品質。長期而言,將有助於該公司朝
        向跨業經營(如電信、網際網路)與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保
        全)之良性發展。
     (四)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網路纜線部分將予拆除
        ,可避免網路纜線之重覆建設及佈線,除有利於整體市容觀瞻,
        且可避免社會資源之浪費。
     (五)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使業者得提升技術,節
        省營運管理之成本,並能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一)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業務,惟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
        ,核准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爰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
        管制,對收視戶權益尚無立即明顯之不利益。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如因獨占、結合、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
        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每三
        年即由審議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鑑,如評鑑結果
        不佳,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
        運許可之虞;此外,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九年,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能於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九年後,再度獲得新聞局同意換
        發許可證之申請,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時,須謹守相關法律
        之規定。是以,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業務,惟其營運管理仍受管制。
     四、綜合評估:查本案之結合,雖使桃園縣○○區可能僅存○○股份有
       限公司一家,惟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該公司每年八
       月需向桃園縣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經核准後始得施行;同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
       形,每三年評鑑一次。」另同法第六十條復規定系統經營者倘有營
       運不當,損及訂戶權益情事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正其他必要措施;又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倘系統經營者有獨占、
       結合、聯合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另行公
       告重新受理申請。據行政院新聞局函告,為維護收視戶權益及有線
       電視市場自由競爭,任何系統業者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情事者,為促進公平競爭,經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決議後,
       該局將另行公告重新受理申請。且申請人亦書面表示依前揭相關規
       定支持其他業者參與競爭。職故,本件結合既有上述規定明文保障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得據以反映處理;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認
       得使業者提供消費者更優質之服務,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
       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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