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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07.(八九)公結字第18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7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合併
後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以合○○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本案申請人之經營區屬新聞局劃分之桃園縣○○區,據該局函告略
以:該經營區內計有○○、○○、○○三家有線電視公司及○○、
○○○○三家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其中,○○公司為○○公司
之播送系統、○○公司為○○公司之播送系統、○○公司為○○之
播送系統。○○公司全區工程查驗已通過,並已開播。○○公司因
未能於籌設期內完成第二期系統工程查驗,業向該局申請撤銷其籌
設許可在案;○○公司因涉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該正由桃園
地方法院檢署偵辦中,倘違法屬實,該局將撤銷其有線電視籌設許
可,惟該公司已函請撤回其第一期工程查驗之申請。○○公司因○
○公司已全區開播,其播送系統登記證已失其效力,○○已去函表
示停止營業,並辦理客戶退費事宜。本案結合後,桃園縣○○區僅
存○○公司。
二、本案事業結合,基於以下考量,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一)避免收視戶因變更系統業者所生交易成本:本案結合後,○○股
份有限公司將繼續提供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之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之視訊服務予其現有收視戶,不再另行收費,○○股份有限
公司現有收視戶已預繳之收視費用可獲確保;同時無庸另行繳納
裝機等交易費用,可有效降低消費者因轉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
統業者而須另行支出交易成本。○○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收視戶
日後如不願再收視有線電視節目,○○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費手
續,俾確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視戶之權益。
(二)避免產生斷訊情形: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
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播之十五日內,○○股份有限公司須終止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務之經營,而對其收視戶而言,將面臨斷訊
之情形,基於不願其收視戶收看有線電視節目之權益有任何影響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其公司對現有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
權益無償轉讓予目前可合法提供相同視訊服務之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而該經營區目前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是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
其收視戶提供視訊服務之權益轉讓予○○股份有限公司,將可避
免產生斷訊情形。
(三)有效降低營業成本,及促進產業之良性發展:按行政院新聞局劃
分全國有線電視經營區域計五十一區。在現行區域並未再行重新
劃分及改變分區數之情形下,倘系統經營者眾多,市場規模即不
免有過狹之虞。復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經營業者所得經營之
區域受限制,卻須投入相當資金,用以舖設與營運有關之纜線、
頭端等固定設備,故其營運成本相當高。○○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後將能擴張營運規模,而可降低營運成本,有較多資金購買先進
設備,以提高收視戶之收視品質。長期而言,將有助於該公司朝
向跨業經營(如電信、網際網路)與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保
全)之良性發展。
(四)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所架設之網路纜線部分將予拆除
,可避免網路纜線之重覆建設及佈線,除有利於整體市容觀瞻,
且可避免社會資源之浪費。
(五)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使業者得提升技術,節
省營運管理之成本,並能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一)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業務,惟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
,核准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爰申請事業結合後,其價格仍受
管制,對收視戶權益尚無立即明顯之不利益。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區域市場內之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如因獨占、結合、聯合等行為而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
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另同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於許可營運期間,每三
年即由審議委員會就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加以評鑑,如評鑑結果
不佳,且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未能在期限內改善,仍有被撤銷營
運許可之虞;此外,營運許可證之期限為九年,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能於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九年後,再度獲得新聞局同意換
發許可證之申請,其經營有線電視系統業務時,須謹守相關法律
之規定。是以,本結合案固造成該經營區僅有○○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業務,惟其營運管理仍受管制。
四、綜合評估:查本案之結合,雖使桃園縣○○區可能僅存○○股份有
限公司一家,惟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該公司每年八
月需向桃園縣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經核准後始得施行;同法第三十
六條規定:「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
形,每三年評鑑一次。」另同法第六十條復規定系統經營者倘有營
運不當,損及訂戶權益情事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正其他必要措施;又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倘系統經營者有獨占、
結合、聯合等妨害或限制公平競爭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另行公
告重新受理申請。據行政院新聞局函告,為維護收視戶權益及有線
電視市場自由競爭,任何系統業者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情事者,為促進公平競爭,經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決議後,
該局將另行公告重新受理申請。且申請人亦書面表示依前揭相關規
定支持其他業者參與競爭。職故,本件結合既有上述規定明文保障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得據以反映處理;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認
得使業者提供消費者更優質之服務,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
予以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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