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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10. (八九)字公貳第8805564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0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參與○○股份有限公司○○廠、○○廠監視系統工
程招標案,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第四三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內容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八十八年
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10.(
八九)字公貳第八八0五五六四─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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