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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造園社)等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17. (八九)公處字第03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7日
被處分人:○○○ 即○○造園社
被處分人:○○○ 即○○農園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右被處分人等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等參與○○公所辦理之「○○工程」比價時,以借牌及出借
牌照圍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
三、被處分人等各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函請本會調
查,略以:彰化縣○○造園社(下稱○○園社)、○○農園及○○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等三家廠商,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參與○○公
所辦理之「○○工程」比價案時,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園社負
責人○○○君之公公○○○君存款帳戶提領,○○園社得標後,該押
標金轉存○○公庫作為保證金,其餘則存回○○○君原提領之存款帳
戶內,此行為已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二、據本會前往彰化縣訪查被處分人之陳述要旨如后:
(一)○○園社○○○君與○○○君:
1.○○園社負責人為○○○君,○○○君為其公公,○○○君為其配
偶,共同從事園藝業務,與○○農園及○○公司負責人為朋友、鄰
居關係。
2.○○公所所辦之「○○工程」,○○園社、○○農園及○○公司三
家均有接獲該鄉公所之比價通知,彼此在閒聊時,均覺得該工程有
相當難度,惟○○○君認為仍可以做,故曾表示若得標,即由其承
作;又渠戶頭內有一筆錢,故三家參與比價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其墊
付。
3.該工程○○公所曾因經費不夠而變更原工程,最後整個工程經費約
減少一半以上(由四八九萬元減至二一六萬元),完工後,該公司
約損失三、四十萬元;其另表示,並不知該行為是違法的,又因是
第一次犯錯,故希望本會能從輕發落。
(二)○○農園○○○君:
1.○○農園負責人○○○為其母親,與○○園社為鄰居關係,常有聯
絡。
2.○○公所所辦之「○○工程」,○○園社、○○農園及○○公司三
家均有接獲該鄉公所之比價通知,而當時該公司正好有工程在動工
,須現金購買材料,又因押標金只是短期的,所以想得標後再想辦
法,遂先向○○○君借該筆押標金,惟並無借牌給○○園社,且於
○○園社得標後,並沒要求或得到任何報酬。
3.另表示開標當天沒空參標,又因○○園社由○○○君前往比價,故
將公司大小章交由○○○君,代為參標,後因未得標,遂由○○○
君直接領回押標金。
(三)○○公司○○○君:
1.表示○○公司負責人○○○君為其配偶,渠與○○園社負責人的公
公○○○君為朋友,亦為同業關係。
2.有關○○公所所辦之「○○工程」之陳述內容,與○○園社所述相
同,即渠認為該工程有相當難度,承作意願不大,惟○○○君認為
仍可承作,又○○○君戶頭內有一筆錢,故渠參與比價之押標金即
由○○○君墊付。另表示押標金雖由○○○君提供,惟其他比價資
料均由渠自行填寫,並由渠前往○○公所比價,另於○○園社得標
後,並未要求或得到任何報酬。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
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故事業如有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上開規定。倘事業利用
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除有以欺騙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
與其交易,亦有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誠屬欺罔及
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之禁止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處分人○○公司○○○君雖表示系爭比價資料均自行填寫,自
行前往投標,惟渠亦曾表示承作意願不大;另被處分人○○農園○○
○君雖表示沒有借牌給被處分人○○園社,但卻表示投標當天因沒空
,遂將公司大小章交由被處分人○○園社負責人配偶○○○君,代為
參標;另被處分人○○園社、○○農園及○○公司均坦承押標金係由
被處分人○○園社負責人公公○○○君提供,故渠等出借牌照或借牌
參與系爭招標案之意圖甚明,故本案被處分人等之行為,顯屬以借牌
及出借牌照圍標,不當爭取交易機會,除有以欺騙方法致使交易相對
人與其交易,亦有使競爭者喪失參與公平競爭之交易機會,誠屬欺罔
及顯失公平之行為。復觀諸其行為及目的均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效能
競爭原則,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稱足以
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等利用借牌及出借牌照圍標之行為,因有欺罔及
顯失公平之情事,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經衡酌渠等違法行為之動機、對市場影響情況及配合調查程度
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日十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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