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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17.(八九)公結字第22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17日
申請人:○○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共同代理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以下簡稱日商○○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之彩
色印表機事業之資產及營業,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受讓他事業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而日
商○○公司之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營業額已達新
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
許可內容:日商○○公司讓○○股份有限公司之彩色印表機事業之資產及
營業,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讓他事業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者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本結合案將有助於日商○○公司在彩色印表機市場之經營管理
、生產效率、財務運用及技術研發,進而降低相關商品之產銷
成本及售價,應有助於促進我國彩色印表機市場之競爭效果,
且在彩色印表機進口無障礙且進口品占大多數之情形下之,對
我國相關特定市場之競爭結構亦尚無明顯負面影響,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許可如許可內容。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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