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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等因從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公壹字第88098640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1日
主旨:關於○○委員會被檢舉限制媒體廣告價格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業經本會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第四三五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應於文到二十
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秘書室(台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3.21
. (八九)公壹字第八八0九八六四─0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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