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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引人錯誤之表示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字公參字第8800717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1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台端就「○○及圖」商標權利範圍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第四三五次委員會議決
議應予處分,茲檢附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台端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二、台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
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機(0二)二三九七四九
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
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1. (八九)字公
參字第八八00七一七─0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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