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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從事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9. (八九)公貳字第8801347-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搭售○○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二日第四三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附處分書乙份,並請
依照說明二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內容,於文到十五日內完成相關轉知
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元月二十六日申訴函辦理。
二、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搭售○○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二日第四三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請 貴公司就下列相關決議事
項查照辦理:
(一)關於 貴公司銷售○○搭售○○股份有限公司機車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之行為,係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
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已有限制競爭及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爰依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論處,並依修正後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予以處分,處分書詳如附件。
(二)請 貴公司轉知所屬經銷體系之區域經銷商、專賣店及一般機車
行,應立即停止此一限制交易相對人之違法行為。
(三)至於○○股份有限公司逕自與 貴公司議定,並提供每筆機車強
制險交易保險佣金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之行為是否違反保險相關法
令乙節,本會將另移財政部依法處理。
三、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請以郵政劃撥
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
本會,並將「收執聯」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
九七),或逕向本會(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秘書室繳納。
四、前項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五、貴公司如逾期未遵本會前開處分書內容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者,本
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續行處理。
六、另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本會依第
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
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
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本會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29.(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0一三四七-0一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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