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申請在火車上集會遊行應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4.19.42033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19日
    火車為交通運輸工具,不得作為集會、遊行場所,如有民眾申請在火車上集會、遊行,各警
    察機關均應不予受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4.19.警保字第四二0三三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