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火車上集會遊行應不予受理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4.19.42033號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19日 火車為交通運輸工具,不得作為集會、遊行場所,如有民眾申請在火車上集會、遊行,各警察機關均應不予受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4.19.警保字第四二0三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