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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30. (八九)公參字第8813587-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30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興建之「○○」建案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四三八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六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3
.30.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三五八七-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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