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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在車站、月臺或火車上(行駛中)集會遊行,跨越數縣市,應向何機關申請。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颼77.4.20.46125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20日 依集遊行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
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車站
、月臺或火車上,不得作為集會遊行之場所,如有民眾申請,所有警察機關均應不予受理。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4.20.警保字第四六一二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