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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08.(八九)公處字第04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8日
    被處分人:○○局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辦理八十八年度○○採購案,於招標規範限定車輛底盤軸距
      及排氣量,並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國製造,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案據檢舉人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標購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五輛
      、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乙輛、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
      五輛、六.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六輛及廂型傾卸附吊桿清潔車
      兩輛之招標過程中,以特殊規格及技術綁標,其被檢舉違法理由如次
      :
     (一)限定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卡車底盤軸距並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
        式清潔車列為同一標;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三.五噸廂型傾
        卸式清潔車之卡車底盤軸距須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而國
        內所有生產卡車底盤之廠商其底盤軸距如:○○為二五00mm,
        ○○為二五一五mm、○○為二四九0mm、○○為二五00mm,除
        義大利製之○○為三九五0mm外,並無其他廠商符合系爭標案
        之招標規範;又,因系爭標案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列
        為同一標,故無法符合前述卡車底盤軸距規格之廠商,同時也失
        去參加同一標之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投標資格。
     (二)限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系爭標案硬性規
        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並須「加蓋申
        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惟依目前監理站驗
        車作業流程,不符合第二期廢氣排放標準及噪音管制標準者,根
        本無法掛牌上路,是系爭規範有預設立場之嫌,並據其瞭解,除
        非有特殊管道,清潔車製造廠不可能替參標廠商加蓋認證章。
     (三)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量: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六.
        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量須為五九00cc至七五0
        0cc,軸距則在三000mm至三五00mm,而國內唯一生
        產類似規格之○○底盤排氣量為五三0七cc、軸距為三八五0
        mm,與規格不符;另,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排氣
        量須為八000cc至一一000cc、軸距則在三三00mm
        至三八00mm,而國內唯一生產類似規格之○○底盤排氣量為
        六七八0cc、軸距為四二五0mm,亦與規格不符。
     (四)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除上述規格限制外,
        系爭標案更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而國內廠
        商係以卡車底盤打造清潔車車體方式製造,致只有整車原裝進口
        之代理商才有資格參與投標,國內廠商完全沒有參標機會。
    二、案據被處分人提供書面資料並到會陳述意見,調查結果彙整如次:
     (一)被處分人標購垃圾清潔車之主要用途係為清運清除地區內居民之
        一般廢棄物,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機關
        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之清除、處理,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
        民徵收費用,其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衡酌地方
        清除方法及辦理設備之成本費用定之,是該局以隨自來水費每單
        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方式向區內居民徵收清潔費。
     (二)依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所示,其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需要
        規格之第一項卡車底盤之第(四)點限定軸距為三七00mm至
        四二00mm,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其規格
        第二項底盤部分之第(三)點排氣量為五九00cc至七五00
        cc、第(四)點軸距為三000mm至三五00mm,九.五
        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其規格第二項底盤部分之第(
        三)點排氣量為八000cc至一一000cc、第(四)點軸
        距為三三00mm至三八00mm。而依被處分人八十八年四月
        三十日之到會陳述紀錄,該局承辦單位於訂定系爭標案之規格前
        ,曾參考各家廠牌之馬力、cc數等功能,有關其三.五噸廂型
        傾卸式清潔車規格,係經比較各廠牌馬力、軸距及裝載廢棄物容
        量,發現品質較佳為○○,因該廠牌之馬力較高、軸距較長、裝
        載廢棄物之容量亦較高(材數約為六00材),是以,訂定招標
        規範時以該廠牌為基準,並配合○○、○○等三家廠牌之功能,
        綜合訂定規格。而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規格參考廠牌則
        有○○、○○及○○,六.六立方米及九.五立方米密封壓縮式
        清潔車之參考廠牌有○○、○○、○○、○○等,並無以特定廠
        牌為單一參考標準之情形。
     (三)系爭標案中,三.五噸及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規格並不
        相同,被處分人表示該局將不同噸位之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列為同
        一標之理由只是很單純地想要簡化作業,該局承辦單位在詢問主
        管及總務單位得知並無相關法令禁止此一做法之後,亦同意合併
        辦理。被處分人復表示,依系爭標案之開標紀錄,投標廠商須將
        乙輛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及五輛七.七噸廂型傾卸式清潔
        車加總一價格合併投標,是倘有廠商因該局此一做法而被排除參
        標,實為其始料未及。
     (四)依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所示,其示三.五噸及中型(按:即總
        重量七.七噸或以上)廂型傾卸式清潔車與六.六立方米或以上
        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規範之「附件及要求」
        欄中要求:「本柴油引擎車輛須符合本國環保法規第二期排放標
        準及現行噪音管制標準,隨標須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排放
        標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
        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被處分人表示,系爭規範係參考環保
        署標購垃圾清潔車之範例並審酌依廠商提供之環保署八十七年一
        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0000三七0號函,認為取得該
        署證明應無困難之處,方訂定系爭規範。至有關招標規範中須「
        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乙節,被處分
        人表示,系爭規範旨在要求廠商提供確實資料,投標商可以自已
        刻印章蓋,如有漏蓋情事,因其並非投標必要條件,在確認系爭
        環保審查合格證明文件確與正本相符、並經在場投標商同意之情
        形下,仍准其投標。
     (五)依被處分人標購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封
        壓縮式清潔車規範第一項概說欄規定:「......為確保車輛品質
        ,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被處分人表示
        ,本會前雖曾處分各級環保單位標購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
        裝進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惟處分理由在於該等
        標案限定投標產品之規格須為「整車原裝進口」,而該局系爭標
        案並未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僅要求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
        一生產製造;至國內廠商究有無製造車輛底盤能力?該局表示於
        訂定系爭規範前曾參訪○○學院協助廠商開發清潔車等相關產品
        之觀摩會,故推測國內廠商或有製造有製造車輛底盤能力。
    三、次經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及審計部就本案提供意見
      ,調查結果彙整如次: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始得申請牌照;另依噪音管制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管制標準
        ,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採購單位
        為確保得標廠商日後能提供可領照之車輛,一般於招標須知多會
        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排氣及噪音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二)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環保署核發符合我國二期排放標準
        及噪音管制標準之車型,共有二五四個車型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故業者取得符合我國相關規定證明文件應無困難。
     (三)有關清潔車之市場概況,國內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年需求量目前
        約五百臺左右,至箱型傾卸式垃圾車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則無統
        計數據,三種清潔車之國內主要需求者均為各級政府環保單位,
        民間需求未達總市場需求之一成;供給方面,目前除偶有鄉鎮公
        所及民間環保車輛零星採購國產品,幾全為進口產品,國產品占
        有率不到總市場供給之一成。
     (四)關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中之三.四九五噸或以上之卡車底盤、軸
        距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間者,目前國內無產製,而關
        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中之六.六立方米及九.五立方米或以上密
        封壓縮式垃圾車規範中,所規範之排氣量及卡車底盤軸距規格,
        目前國內亦無產製。
     (五)世界各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製造皆採專業分工,汽車製造廠生
        產卡車底盤,再由車體打造廠購買符合縮需規格之底盤打造成車
        出售,以發揮專業分工之最大綜效。另因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
        目前國內無產製,國內生產廠商應無參與標案之機會;另如製程
        品質能妥善管理,規範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與否,並
        無直接影響。
     (六)本案將兩種性質不同噸位之垃圾車合併成一標或分開辦理發包,
        相關審計法令並無規範,至該做法有無向其上及機關申請許可之
        必要,係屬主辦機關行政規章之範疇。
        理  由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別待遇之行為
      ,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經查,依經濟部工業局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工(八八)一字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國
      內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年需求量目前約五百輛,至箱型傾卸式垃圾車
      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則無統計數據,而被處分人標購九.五立方米密
      封壓縮式清潔車五輛、六.六立方米密封壓縮式清潔車六輛、七.七
      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五輛、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乙輛及廂型傾
      卸附吊桿清潔車兩輛,是其標構密封壓縮式垃圾車之數量尚未及市場
      年需求量之十分之一(約僅為二.二%),尚未構成本法第十九條第
      二款「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違法構成要件,亦難認其違反本法第十
      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至有關被處分人標購不同規格之箱型傾卸式垃圾
      車共六輛及箱型附吊桿清潔車乙輛部分,依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之資料
      ,因國內尚無該等垃圾車之統計數據,是尚無從研判是否涉及違反本
      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次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故事業如為顯失公平之
      行為,而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復依同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三、被處分人採購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係為執行垃圾清運工作,並依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之規定向區內居民徵收廢棄物處理費,爰依
      本會公研釋第0九0號解釋有關行政機關私法行為適用本法審度原則
      「一、......其因提供具有市場經濟價值之商或服務而收取使用規費
      ,所引起之需求行為,不論在需求時是否已經該項商品或服務之提供
      ,亦均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本案被處分人基於提供清理廢棄物
      服務而收取規費,所引起之標購垃圾清潔車之需用行為,為公平交易
      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四、被處分人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軸距、排氣量及限定車輛底盤及車
      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等節,排除國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之機
      會,屬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理由謹述如次:
     (一)經查、依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示,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密封壓縮
        式清潔車之規格限定:底盤部分排氣量為五九00cc至七五0
        0cc、軸距為三000mm至三五00mm,九.五立方米或
        以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規格限定:底盤部分之排氣量為八00
        0cc至一一000cc、軸距為三三00mm至三八00mm
        ;而招標單位訂定系爭規範係經比較○○、○○、○○、○○等
        各廠牌馬力、軸距及裝載廢棄物容量之彙整結果。至國內廠商究
        有無製造車輛底盤能力?被處分人雖表示於訂定系爭規範前曾參
        訪○○學院協助廠商開發清潔車等相關產品之觀摩會,故推測國
        內廠商或有製造車輛底盤能力;惟依工業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
        日工(八八)一字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世界各國密封壓縮
        式垃圾車之製造皆採專業分工,由汽車製造廠生產卡車底盤,再
        由車體打造廠購買符合所需規格之底盤打造成車出售,以發揮專
        業分工之最大綜效,是以倘能妥善管理製程品質,招標單位規範
        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與否,對其品質並無直接影
        響,而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目前國內無產製。
     (二)次查,依被處分人標購六.六立方米或以上及九.五立方米或以
        上密封壓縮式清潔車之招標規範概說限定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
        同一生產國製造,被處分人雖表示,訂定系爭規範前,雖得知本
        會前曾處分各級環保單位標購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惟認為本會處分理由在於該
        等標案限定投標產品之規格須為「整車原裝進口」是系爭標案並
        未限定額整「整車原裝進口」,僅要求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
        生產國製造;惟依工業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工(八八)一字
        第0二一四四一號函所示,由於系爭標案招標規範所列底盤規格
        目前國內無產製,國內生產廠商應無參與標案之機會,是以,本
        案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車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
        ,其語意上雖與整車原裝進口不同,然實際上卻仍然肇致排除國
        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機會之結果。
     (三)本案被處分人標購密封壓縮式清潔車限定其軸距及排氣量並要求
        整輛車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國製造,核其規範並非確保採購
        品質之必要程序,另衡酌國內密封壓縮式清潔車產業結構,政府
        機關之採購量約佔市場需求量之九五%以上,而過去各級環保單
        位習慣於招標規範中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口」,排除國產密封壓
        縮式清潔車相關業者參與競標機會,使市場供給面競爭機會不均
        等,業經本會處分在案,爰本案○○局藉由限定密封壓縮式清潔
        車之軸距及排氣量,在國內無產製之情況下,復限定整輛車底盤
        及車體須為同一生產製造,其語意上雖與本會前所處分之各級環
        保單位標購市壓縮式垃圾清潔車限定須整車原裝進品有所不同,
        然實上卻仍然肇致排除國內垃圾車產製業者參與競爭機會之結果
        ,使供給者之競爭機會不均等,侵害以公平競爭為本質之政府採
        購市場之交易秩序,屬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另因系爭行為發
        生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且未加以延續,而公平交易法係於八十八
        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是系爭違法行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四)至有關系爭標案之招標規範限定三.五噸廂型傾卸式清潔車之卡
        車底盤軸距須為三七00mm至四二00mm、將不同噸位之廂
        型傾卸式清潔車列為同一標、限定投標商須檢附二期環保審查合
        格證明文件並須加蓋申請廠商之法規認證章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
        樣等節,經查,依被處分人之說明,核其並無明顯排除特定廠商
        參與競標或以特定廠牌為投標規範之情形,是尚無以本法非難之
        必要;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計部之說明,因業者取得相關
        證明文件並無困難及相關標案是否列於同一標案係屬主辦機關行
        政規章範疇,亦尚無以本法非難之必要。
    五、綜上論述,被處分人辦理○○採購案,於,招標規範限定車輛底盤軸
      距及排氣量,並限定車輛底盤及車體須為同一國製造,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另因系爭
      行為發生在八十七年十一月,而公平交易法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
      正生效,是系爭違法行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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