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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4.08. (八九)公處字第04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8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報紙上刊登「○○」減肥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民眾來函檢舉,略以:檢舉人因見被處分人於報上刊登「○○」
      廣告,表示減肥只要1990元,乃赴被處分人之減肥中心報名。未料至
      該中心量過身高及體重後,對方即要求其支付1990元,之後又表示該
      1990元是第一堂課的費用,下次要繳付 18000元;另要求其簽立切結
      書,簽立者如能在一個月內減重10公斤,則只需繳3000元之挑戰費,
      餘額全部退還。嗣後被處分人不斷去電要求檢舉人繳付餘款,被處分
      人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二、案經本會通知被處分人來函提出說明,略以:
     (一)查本公司於顧額來訪時,一定說明清楚,詳細告知顧客可依自由
        選擇參加之課堂數,且活動收費、價格均透明化,待顧客願意參
        加,再一次以書面文字清楚記錄,並再次說明,務使顧客了解。
        本公司在暑期特惠專案,顧客於活動中來店者,可以依自已意願
        及需要選擇各階段課程。檢舉人報名參加減肥,本公司於第一堂
        課課程收費1999元,因為在優惠期間,故以特惠參加之課程數再
        贈送等值之課堂數,檢舉人參加10堂之課程另送10堂,收費計19
        99元×10=19990元,故檢舉人下次再上課,扣除第一堂課 1999元
        ,理應繳納 18000元,檢舉人既決定報名參加課程20堂課,本公
        司自可依契約請求支付 18000元之餘款,絕非檢舉人所稱量完身
        高體重即請求支付1999元。
     (二)本公司由於報上初登廣告「減肥只要1999元」,恐造成消費者誤
        會,日後將廣告內容立即修正為「驚喜價1999元」,並於每位客
        戶至公司詢問時立即予以說明清楚。
     (三)本公司為鼓勵客戶,另外對參加課程之客戶給予優待,若客戶參
        加挑戰一個月減重10公所,本公司立下保證書,顧客於一個月挑
        戰成功者,本公司只收3000元之挑戰費而退還其餘費用,且此優
        惠顧客可自行選擇參加與否,實為本司之美意,為鼓勵客戶係對
        客戶有好處,更非廣告不實。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
      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
      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
      表徵。」事業如違反上開規定,即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
      。
    二、本案被處分人於系爭廣告上表示:「暑期特惠專案;減肥只要1999元
      ,外加免費減肥送給你。」惟查實際則為一堂課程收費1999元,僅於
      優惠期間以參加之課程數再贈送等值之課程,例如參加10堂之課程另
      送10堂,故20堂課程收費共計1999元×10=19990元,並非花費 1999元
      即可達到減肥之目的,故系爭廣告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
      用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
      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
      以往違法情形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
      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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